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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613-2012标准 电动机能效等级测试及咨询申报。
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将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能源效率标识采取生产者或进口商自我声明、备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的实施模式。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在2008年被列入能效标识第三批产品目录,要求2008年6月开始,所有在能效标识范围内的中小型三相异步电机都需要进行能效标识备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未按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备案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以及伪造、冒用、隐匿能源效率标识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曝光和罚款。
产品范围:
适用于1000V以下的电压,50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额定功率在0.75kw~375kW范围内,极数为2极,4极和6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的节能认证。
产品检测:
检验项目为依据标准GB 18613-201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要求的电动机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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