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共场所卫生学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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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CNAS认可项目: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及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场所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制度,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沪卫监督(2005)第49号文件精神规定:“对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场所,特别是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场所,应在选址和设计阶段进行卫生学预评价,未进行卫生学评价或者评价不合格,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服务对象:宾馆、旅店、沐浴、游泳场所、商场、综合性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等。